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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959.6-2008電熱裝置的安全
GB/T是指推薦性國家標準(GB/T),GB 即"國標標準"的漢語拼音縮寫 ,"T"是推薦的意思。
推薦性國標是指生產、交換、使用等方面,通過經濟手段調節而自愿采用的一類標準,又稱自愿標準。這類標準任何單位都有權決定是否采用,違反這類標準,不承擔經濟或法律方面的責任。但是,一經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納入經濟合同中,就成為各方必須共同遵守的技術依據,具有法律上的約束性。
第6部分:工業微波加熱設備的安全規范
1 范圍
GB 5959的本部分適用于單獨利用微波能或利用微波能與其他形式的能一起對材料進行工業加熱的設備。
本部分適用于工作頻率為300 MHz~300 GHz的工業微波加熱設備。
本部分不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的器具(它們由GB 4706.21和IEC 60335-2-90涉及)。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 595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2900.23 電工術語 工業電熱設備(GB/T 2900.23--1995,neq IEC 60050-841:1983)
GB 5959.1--2005 電熱設備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 60519-1:2003,IDT)
GB/T 18662--2002工業微波加熱設備輸出功率的測定方法(eqv IEC 61307:1994)
GB 4824--2004工業、科學和醫療(ISM)射頻設備 電磁干擾特性 限值和測量方法(CI SPRII:2003, IDT)
GB/T 16855.1--2005機械安全控制系統有關安全部件*部分:設計通則(IS0 13849-1:1999, MOD)
GB 10436--1989作業場所微波輻射衛生標準
GB 5294--2001 職業照射個人監測規范外照射監測
3 術語和定義
GB 5959.1N2005第3章、GB/T 2900.23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部分。
3.1微波能發生器 ; 頻率范圍為300MHz~300 GHz的電磁能發生器。
3.2微波加熱設備 ; 由電氣和機械部件組成用來把微波能傳遞給被處理材料的總成,通常包括電源、發生器、應用器、連接電纜和波導、控制電路、材料傳送裝置和通風設備。
3.3被處理材料; 由微波加熱設備加熱的物質。
3.4微波泄漏 ; 從微波加熱設備中泄漏出的微波輻射能。
3.5應用器; 微波加熱設備中裝載被處理材料并暴露于微波能的那部分。
3.6應用器觀察門 ; 應用器的不用工具就能打開或卸掉,以便進出應用器內部的所有結構件。
3.7機殼付板; 微波加熱設備上除應用器外,任何不用工具就能打開或卸掉作為備用人口的所有結構件。
3.8蓋板; 微波加熱設備上任何使用工具才能打開或卸掉,為日常維修、服務和消耗件的置換等提供人口的結構件。
3.9進口或出口 ; 連續式微波加熱設備應用器上的*性開口,被處理材料通過該口輸入或輸出應用器。
3.10易接近部位 ; 指除進出口的內部以外,工作人員易接觸到的部位。
注:進口或出口外表面的內部認為是不可接近的。
3.11微波聯鎖 ; 微波加熱設備的機械或電氣安全裝置或系統,其功能是在另外級別狀態不存在時應禁止一級事故發生。
注1:例如,如果應用器門沒關閉,就禁止微波發生器工作。
注2:有關聯鎖的設計,見GB/T 16855.1--2005。
4 銘牌和標志
固定在每臺微波加熱設備上的銘牌應包含下列內容:
——制造廠名稱;
——制造日期;
——設備的型號和系列號;
——微波警告標志;
——額定輸入電壓和頻率;
——額定視在輸入功率(kVA);
——微波發生器的內部zui高電壓、微波頻率和按照GB 4824--2004測定的微波發生器的zui大輸出功率;
——根據GB 4824--2004的等級和類別情況。
此外,應說明本設備僅供工業用。
注:有關加貼標記的規定,見GB 5959.1--2005。
使用說明書也應給出發生器的類型和制造廠的完整地址。
對具有進出口或易接近的應用器通風孔的微波加熱設備,應在每個進出口或通風孔附近的醒目處,用一種或多種必要文種清晰地標出下列或與此相當的警告:
警 告
微波輻射危險
請勿插入異物
應在銘牌上或在制造廠的文件中給出有關情況。
5 觸電的防護
微波加熱設備的設計、制造和運行應能充分防止觸電的危險。
該設備應符合GB 5959.1--2005的有關條款的要求。應注意到GB 5959.1--2005中的條款不適用于微波頻率的那部分電路。
6 微波泄漏的防護
6.1 微波泄漏限值
6.1.1 微波加熱設備的設計、制造和運行應能有效防止微波泄漏所產生的輻射危險。
對應用器可能被人體某部分接觸到(見3.10)并有超過微波泄漏容許限值危險的所有設備,應提供保護措施如裝設帶有聯鎖(見3.11)的機殼門或屏障。
處于“正常運行”狀態下的微波加熱設備,在距其任何部位的距離等于或大于0.05 m處的任何易接近處,其微波泄漏功率密度應不大于50 W/m2(5 m W/cm2);對處于“非正常運行”狀態下的設備,則應不超過lOOW/m2。
應在微波加熱系統以6.3規定的方式運行時,用滿足6.2要求的儀器來測量zui大微波泄漏以確定是否符合本條款的規定。
6.1.2 設有屏障以限制人員接近而相隔一段距離的微波加熱設備,如果該屏障具有符合6.4.2的微波聯鎖,則可按本條款的規定。
6.1.3本部分規定了在離微波加熱設備任何易接近部位的距離為0.05 m遠處測量的微波泄漏值(指發射值)。
注: GB 10436--1989對操作人員的微波輻射的zui大輻射量作了規定。
6.2 微波泄漏的測量
微波泄漏應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儀器測量:
a) 對階躍輸入信號,儀器應在2 s~3 s內達到實際穩定值的90%;
b) 具有一只能在近處工作的非極化輻射檢測器;
c) 測量微波加熱設備的工作頻率時能以+25%/一20%(士ldB)的準確度測量50 W/m2~lOOW/m2的功率密度(平面波)。
6.3 測量條件
6.3.1 正常運行
應根據制造廠和用戶協商的微波加熱設備允許工作條件下的微波輸入功率范圍和材料種類,測量離設備任何部分0.05 m或更遠的任何可接近處的zui大微波泄漏。
6.3.2 有載非正常運行
應在卸掉或打開所有的機殼付板、應用器門和蓋板的情況下重復6.3.1的測量。但在卸掉或打開這些時,其微波聯鎖能中斷微波功率產生的除外。
應在每個裝有微波聯鎖的機殼門、蓋板或應用器觀察門被調整到仍能產生微波功率的zui不利位置的情況下重復6.3.1的測量。
6.3.3 空載非正常運行
應在應用器中不裝被處理材料且微波能發生器放調整到設備聯鎖裝置所允許的zui大功率或不至于使微波加熱系統受損的zui大功率時,重復6.3.1和6.3.2的測量。
6.4 對微波聯鎖裝置的要求
6.4.1 應用器觀察門
微波加熱設備的應用器觀察門,至少應有二個微波聯鎖裝置動作,該聯鎖裝置的設計應具有高的安全性和使用壽命長(符合GB/T 16855.1--2005的第2危險等級)。
當應用器觀察門的機械或電氣聯鎖裝置發生故障時,應發出警報,同時使微波加熱設備停止工作。
任何一個電氣或機械構件發生故障時,任何應用器門的所有微波聯鎖都不應失去作用。
每個應用器門至少應有一個微波聯鎖裝置是隱蔽的,當該應用器門處于打開或任何中間位置時,此聯鎖裝置不可能用人體的任何部位使之動作。
微波聯鎖裝置的設計應使應用器門,微波泄漏不超過6.1規定的限值。
6.4.2 機殼門和蓋板
如果微波加熱設備的機殼門或蓋板打開或卸掉時,其微波泄漏超過了0.1的規定值,則每個機殼門或蓋板應至少有一個微波聯鎖動作。
為確保安全,通常需要兩個彼此獨立的聯鎖。
6.4.3 微波吸收裝置
對具有液流微波能吸收裝置的微波加熱設備,如果任何一個吸收裝置在出口處的液體流量減少會使微波泄漏超過6.1規定的限值,則應至少有一個微波聯鎖裝置動作。
6.5 對連續傳送帶裝置的要求
具有傳送帶系統的連續工作系統應滿足下列要求:如果傳送帶的出入口高度大于10 cm,則濾波器區域的長度應至少為50 cm(見圖1)。
6.6 使用和維護說明書
微波加熱設備制造廠應對每種型號的產品提供必要文種的使用和維護說明書,其內容包括明確的警告和要采取的預防措施以避免微波泄漏可能引起輻照以及燒傷、起火、爆炸和電離輻射的危險(見第7章)。
說明書應包括下列內容并應字跡清晰地寫在標牌上,掛在設備上:
注 意
嚴防工作人員受到由微波發生器輻射的微波能的輻照。為了確保微波泄漏不超過規定限值,所有的接頭、波導、法蘭、襯墊等必須可靠。不得在無吸收負載的情況下使用微波加熱裝置。為使微波泄漏保持在允許值以內,微波加熱設備應定期檢修,使其保持在良好的工作狀態。
6.7 其他安全裝置
每個微波電源應裝設當電源合閘時給出適當信號的裝置,該信號對每個進入微波加熱設備區的人都應醒目可見。
如微波功率能由使用者控制而改變,則應有指示器來顯示所用微波功率的大小。
在電源控制盤上應裝有安全鎖,產生微波功率前需用鑰匙開關。
7 起火、爆炸和電離輻射
7.1 概述
微波加熱設備的設計、制造和運行應考慮盡量減少燒傷、起火和爆炸等危險。除GB 5959.1--2005的條款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7.2 起火
如果由于材料的過熱可能引起危及安全的起火,建議必要時盡可能為微波加熱設備提供具有下列功能的自動裝置:
a) 起火指示;
b) 萬一起火時,切斷繼續輸往被處理材料的微波能和其他形式的能;
c) 萬一起火時,停止被處理材料向到應用器的輸送;
d) 滅火。
由制造廠提供的使用說明書應說明,如果起火可能由于應用器中的電弧引起,則也應采取7.3.2的預防措施。
如果微波加熱設備在易產生火災的室內工作,則應采取7.3的預防措施。
7.3 爆炸
由制造廣提供的使用說明書應說明,不應在有爆炸危險的室內使用微波加熱,通常也不應該用于處理加熱時會引起爆炸危險的材料。當必須對這些材料進行微波加熱時,應采取下列預防措施。
7.3.1 如果在加熱過程中由工件釋放出的可燃氣體具有潛在的爆炸性,則應采取特殊的預防措施以避免在應用器內形成爆炸性氣氛。建議:
——給爐內提供足夠的空氣,以保證可燃氣體與空氣之比不超過可燃范圍下限的四分之一;
——提供裝置,在排氣系統發生故障時能自動切斷輸入應用器的微波功率;
——在容積大于0.5 1'1"i3的微波爐內可能出現可燃氣體處安置防爆閥。
7.3.2 應采取特殊的預防措施以免在應用器內產生電弧。此外,在制造廠提供的使用說明書中應強調:
——保持應用器門的配合面和應用器內部的清潔;
——確保被處理材料中不夾雜可能會引起電弧的異物,如金屬屑。
為了減少形成電弧的危險,應用器門建議采用扼流結構,而不用金屬與金屬接觸的結構。
7.4電離輻射
在微波加熱設備外表面處測得的來自微波能發生器的X射線泄漏應不超過GB 5294--2001的規定。
8 電磁效應的影響
8.1 發射
射頻電磁場的發射應符合GB 4824--2004中適用部分的要求。
如有必要,應考慮諧波電流以及電壓波動的作用。
注:對每相額定輸入電流不大于16 A的設備,GB 17625.1《電磁兼容 限值 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小于等于16 A)》和GB 17625.2《電磁兼容限值對額定電流不大子l6 A的設備在低壓供電系統中產生的電壓波動和閃爍的限制》適用;對大予16 A的,GB/Z 17625.6《電磁兼容限值對額定電流大于16 A的設備在低壓供電系統中產生的諧波電流的限制》和GB/Z 17625.3《電磁兼容限值對額定電流大于16 A的設備在低壓供電系統中產生的電壓波動和閃爍的限制》適用。對額定輸入電流不大于75 A的設備,見IEC 61000-3-11。
8.2抗擾性如有必要,應考慮對電磁場的抗擾性。
注:有關工業設備抗擾性要求,可按GB/T 17799.2《電磁兼容通用標準工業環境中的抗擾度試驗》。
參考文獻
[1] GB 17625.1--2003《電磁兼容 限值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小于等于
16 A》)(IEC 61000-3-2:2001電磁兼容性(EMC) 第3-2部分:限值對諧波電流發射的限值(每相輸入電流不大于16A的設備,IDT)
[2] GB 17625.2--1999《電磁兼容 限值對額定電流不大于16 A的設備在低壓供電系統中產生的電壓波動和閃爍的限制》(IEC 61000-3-3:1994電磁兼容性(EMC) 第3-3部分:限值對每相額定電流不大于16A且無限制連接的設備的公用低壓供電系統的電壓變化、電壓波動和閃變的限制,IDT)
[3] GB/Z 17625.6--2003《電磁兼容 限值對額定電流大于16A的設備在低壓供電系統中產生的諧波電流的限制》(IEC/TS 61000-3-4:1998電磁兼容性(EMC) 第3-4部分:限值對額定電流大于16A的設備的低壓供電系統的諧波電流發射的限制,IDT)
[4] GB/Z 17625.3--2000《電磁兼容 限值對額定電流大于16A的設備在低壓供電系統中產生的電壓波動和閃爍的限制》(IEC/TR2 61000-3-5:1994電磁兼容性(EMC) 第3部分:限值第5章:對額定電流大于16A的設備的低壓供電系統的電壓波動和閃變的限制,IDT)
[5] IEC 61000-3-11 電磁兼容性(EMC) 第3-11部分:限值公用低壓供電系統電壓變化、電壓波動和閃變的限制額定電流不大于75 A且有限制連接的設備
[6] GB/T 17799.2--2003 《電磁兼容通用標準 工業環境中的抗擾度試驗》(IEC 61000-6-2:1999電磁兼容性(EMC) 第6-2部分:一般標準工業環境的抗擾性,I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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