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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取樣鏟混凝土試件的取樣及制作
(一)現場攪拌混凝土
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2002)和《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87)的規定供應商河北大宏實驗儀器有限公司,用于檢查結構構件混凝土強度的試件,應在混凝土的澆筑地點隨機抽取。取樣與試件留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每拌制100盤但不超過100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次數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其取樣次數不得少于一次;
3、當一次連續澆筑超過1000立方米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4、同一樓層、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樣應至少留置一組標準養護試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組數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水泥取樣鏟結構實體檢驗用同條件養護試件
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結構實體檢驗用用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樣數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1、對涉及混凝土結構安全的重要部位應進行結構實體檢驗,其內容包括混凝土強度、鋼筋保護層厚度及工程合同約定的項目等供應商河北大宏實驗儀器有限公司。
2、同條件養護試件應由各方在混凝土澆筑入模處見證取樣。
3、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不宜少于10組,留置數量不應少于3組。
4、當試件達到等效養護齡期時,方可對同條件養護試件進行強度試驗。所謂等效養護齡期,就是逐日累計養護溫度達到600℃.d,且齡期宜取14d~60d。一般情況,溫度取當天的平均溫度。
預拌(商品)混凝土
預拌(商品)混凝土,除應在預拌混凝土廠內按規定留置試塊外,混凝土運到施工現場后,還應根據《預拌混凝土》(GB14902-94)規定取樣。
1、用于交貨檢驗的混凝土試樣應在交貨地點采取。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少于一次;一個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時,取樣也不得少于一次;當在一個分項工程中連續供應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立方米時,其交貨檢驗的試樣為每200立方米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2、用于出廠檢驗的混凝土試樣應在攪拌地點采取,按每100盤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供應商河北大宏實驗儀器有限公司;每一工作班組相同的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取樣亦不得少于一次。
3、對于預拌混凝土拌合物的質量,每車應目測檢查;混凝土坍落度檢驗的試樣,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檢驗不得少于一次;當一個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時,也不得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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