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24)將于2025年2月8日正式實施。鑒于食品添加劑品種和使用規定直接影響食品生產企業產品的合規性,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注意以下變化:
在新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24)中,食品添加劑的定義里新增了營養強化劑的內容,明確規定營養強化劑的使用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 和相關規定。這一變化為食品生產企業在營養強化方面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導,有助于生產出更具營養價值的食品。
二、簡化了查詢方式
GB 2760-2024對附錄A中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查詢方式進行了重大修改。將2014版標準中表A.3的內容融合到表A.1和表A.2中,同時把2014版標準中表A.2合并入表A.1。廢除了2014版中先查表A.2 再查表 A.1 和表 A.3 的復雜步驟,大大簡化了查詢流程。如:
三、不再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的品種
刪除了落葵紅、密蒙黃、酸棗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蘿膠、偶氮甲酰胺等經過調查不再具有工藝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及其使用規定。
四、刪除部分食品類別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
刪除了罐頭類食品中部分
防腐劑的使用規定,如刪除了肉罐頭類中山梨酸及其鉀鹽、脫氫乙酸及其鈉鹽等的使用規定;食醋中不得使用冰乙酸;果蔬汁(漿)中不得使用納他霉素;蒸餾酒中不得使用β-胡蘿卜素和雙乙酰酒石酸單雙甘油酯等。
五、嚴格限制防腐劑脫氫乙酸及其鈉鹽的使用
脫氫乙酸及其鈉鹽在多種食品中被禁止使用。包括黃油、濃縮黃油、淀粉制品、面包、糕點以及焙烤食品餡料及表面用掛漿、預制肉制品、肉罐頭、果蔬汁(漿)等食品中均不得使用脫氫乙酸作為防腐劑。腌漬蔬菜的脫氫乙酸及其鈉鹽的最大使用量由1.0g/kg變為0.3g/kg。
六、甜味劑共同使用時的總量控制要求
在相同食品類別中同時使用甜味劑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阿斯巴甜,或同時使用甜味劑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安賽蜜時,混合使用時最大使用量不能超過標準規定的阿斯巴甜或安賽蜜的最大使用量。
七、香精香料變化
刪除了枯茗油、葫蘆巴、玫瑰茄、石榴果汁濃縮物、玉米穗絲和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6個香料品種。
進一步明確“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劑功能或其他食品用途的食品用香料,應配制成食品用香精用于食品加香”,如苯甲酸、氨基酸類等。
明確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的標簽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GB 29924-2013)的規定。
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預包裝食品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進行標示。
明確食品用香料質量規格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用香料通則》(GB 29938-2020)及相關香料產品標準的規定。
調整大茴香腦、根皮素為合成香料。
八、對部分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的品種和使用原則進行規范
刪除了礦物油,將其使用規定與白油(液體石蠟)的使用規定進行整合。
刪除了磷酸銨,將其使用規定與磷酸氫二銨和磷酸二氫銨進行整合。
刪除了1,2-二氯乙烷品種和使用規定。
刪除了β-環狀糊精用于巴氏殺菌乳、滅菌乳的規定。
明確了過氧化氫作為加工助劑使用時的具體功能和使用范圍等。過氧化氫常用于淀粉糖、淀粉、油脂、海藻等加工工藝中的漂白和消毒。新國標實施后,其使用范圍被限定在特定工藝中,如淀粉糖加工工藝、淀粉加工工藝、油脂加工工藝、海藻加工工藝、膠原蛋白腸衣加工工藝、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加工工藝等。
規范了部分加工助劑的名稱表述,如6號輕汽油(植物油抽提溶劑)修改為“植物油抽提溶劑”,植物活性炭(稻殼活性炭)修改為“植物活性炭(稻殼來源)”。
九、調整修改部分食品分類名稱
食品分類系統在名稱、分類和刪除部分分類等方面有了變化。調整了部分食品分類名稱,如:“04.01.02.08蜜餞涼果”調整為“04.01.02.08蜜餞”,“04.01.02.08.01蜜餞類和04.01.02.08.02涼果類”合并調整為“04.01.02.08.01蜜餞類、涼果類”;“06.03.02.04面糊(如用于魚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調整為“06.11面糊(如用于魚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等;“04.02.01.04豆芽菜”改為“04.02.01.04 芽菜類”;“12.03醋”改為“12.03食醋”等。
新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還有更多新的要求,食品生產企業要深入學習理解標準、優化配方、升級生產工藝,積極主動適應新版標準的要求,確保產品始終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在保障消費者健康的同時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來源:云南省市場監管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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