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四川省經營主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市監規發〔2024〕12號)
各市(州)市場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處(室):
《四川省經營主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管理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2024年第10次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四川省經營主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經營主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以下簡稱監督抽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大綱〉的公告》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經營主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安全責任人實施監督抽考,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經營主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包括: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按規定配備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含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
(二)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大型食品倉儲企業、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等非食品生產經營者,按規定配備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本辦法所稱經營主體食品安全責任人,指提供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明確的食品安全責任人。
第三條 監督抽考應當遵循依法、科學、隨機、公開的原則,分類分級實施。
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實施監督抽考,按照市場監管總局《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以下簡稱總局指南)明確的要求執行;對其他非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實施監督抽考,參照總局指南執行;對食品安全責任人和小作坊、小經營店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實施監督抽考,內容應有側重,方式應有區分,通過以考促學,促進其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提升。
第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導全省監督抽考工作,負責省級許可(備案)的企業和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抽考。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監督抽考工作,負責市級許可(備案)企業和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抽考。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縣級許可(備案)企業、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和其他主體的監督抽考。
第五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推動建立全省經營主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考平臺,不斷完善相關功能,督促指導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運用平臺開展監督抽考工作。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六條 監督抽考內容為食品安全管理基礎知識和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能力,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二)食品安全標準知識;
(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知識;
(四)依據崗位職責建立和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風險防控措施的能力;
(五)其他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能力。
對食品安全責任人和小作坊、小經營店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實施監督抽考,應適當降低難度,以崗位職責、操作規程、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規范和禁止性規定等應知應會的專業內容為主。
第七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并公布小作坊、小經營店和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大型食品倉儲企業、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食品安全責任人的考核大綱,并負責組織建立考試題庫,供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監督抽考時使用。考核大綱分公共部分、專業部分。公共部分是通用考核要求,專業部分是分類考核要求。
第八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擴充完善各類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以及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考試題庫,供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監督抽考時使用。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條 監督抽考工作可以單獨組織進行,也可以與監督檢查、風險排查等工作結合進行。
監督抽考采用線上或線下方式,可集中抽考或現場抽考。
第十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考核大綱,確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考核內容。試題應當包括考試題庫中所有題型,數量不得少于50題,滿分為100分。
對食品安全責任人和小作坊、小經營店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考的題型,以選擇題、判斷題等客觀題型為主,數量不少于30題,滿分100分。
第十一條 組織監督抽考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類別、生產經營食品種類(場所)、所在崗位(環節)等要素從考試題庫中抽取相應試題進行組卷。各類人員專業部分試題不得低于以下比例:主要負責人20%,食品安全總監40%,食品安全員60%。
對食品安全責任人和小作坊、小經營店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抽考,專業部分試題比例不低于80%。
第十二條 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用農產品集中市場開辦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2年至少進行1次全覆蓋監督抽考。對A級、B級包保主體和風險等級高的企業,可適當增加監督抽考的頻次。
對食品安全責任人和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抽考,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需要確定頻次和覆蓋率,但不能高于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相關標準。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考計劃,確定監督抽考對象,明確考核方式。
監督抽考應當提前將考核時間、考核地點、考核對象、考核方式等有關情況通知被抽考對象。
實施集中抽考,可采用線上或線下方式,考試前應當認真核對抽考對象與組卷試題是否符合。實施現場分別抽考,應當有2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監考,并出示有效證件。
第十四條 組織監督抽考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閱卷評分。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用農產品集中市場開辦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合格分數線為:A、B級包保主體90分,C、D級包保主體85分。其他人員考核合格分數線為80分。
無正當理由缺考或違反考場紀律的,視為考核不合格。
第十五條 考核結束后,組織監督抽考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布考核情況??己饲闆r應當包括被抽考對象名稱、人員姓名、監督抽考時間、考核結果。
第五章 考核監督
第十六條 對監督抽考不合格的人員,組織監督抽考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在考核結果公布后7個工作日內組織補考。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考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有關主體應當立即采取強化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調整或暫停履職等措施。
學校(托幼機構)、醫院、養老機構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補考不合格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監督抽考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單位)。
第十七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監督抽考工作進行監督。監督抽考工作開展情況納入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
第十八條 監督抽考工作應當嚴格執行保密、監考等制度。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監督抽考不得收取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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