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于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完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的有關決策部署,落實《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我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工作,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制定《四川省經營主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七條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責任人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明確食品安全監督抽查考核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于2024年3月1日施行的《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進一步明確了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開展監督抽查的具體要求。省市場監管局結合本省實際,起草了本《辦法》,對抽考對象、內容、方式、監督等作出具體規定。
二、《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經營主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安全責任人實施監督抽考,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經營主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包括: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按規定配備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含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
(二)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大型食品倉儲企業、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等非食品生產經營者,按規定配備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本辦法所稱經營主體食品安全責任人,指提供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明確的食品安全責任人。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辦法》共21條,包括總則、考核內容、考核方式、組織實施、考核監督和附則等六個方面的內容。
總則部分,將食品生產經營者、非食品生產經營者按規定配備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從事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的食品安全責任人,依法全部納入監督抽考范疇。同時,明確監督抽考應當遵循依法、科學、隨機、公開的原則。
考核內容部分,在執行國家總局《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大綱》對企業、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考核要求的同時,明確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實施監督抽考的內容,應適當降低難度。
考核方式部分,題型設計上,按照分級分類實施的原則,明確對食品安全責任人和小作坊、小經營店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考的題型,以選擇題、判斷題等客觀題型為主,便于抽考工作落地。考核頻次上,對A級、B級包保主體和風險等級高的企業,適當增加監督抽考的頻次。明確對食品安全責任人和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抽考,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行確定頻次和覆蓋率,便于各地根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需要,發揮工作主動性。
組織實施部分,明確了組織方式和合規性,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規定區別確定合格分數線,企業A、B級包保主體90分,C、D級包保主體85分,其他人員考核合格分數線為80分。突出了重點,兼顧了一般,體現了分級分類原則。
考核監督部分,重點明確了對監督抽考不合格的人員的后續監督,同時要求學校(托幼機構)、醫院、養老機構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補考不合格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監督抽考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單位),便于形成食品安全監管的部門合力。
附則部分,明確本辦法的解釋權和施行日期、有效期。
四、《辦法》如何統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考工作規范?
一是明確考核對象。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開辦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實施監督抽考,按照國家總局《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以下簡稱總局指南)明確的要求執行;對其他非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實施監督抽考,參照總局指南執行;對食品安全責任人和小作坊、小經營店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實施監督抽考,內容應有側重,方式應有區分,通過以考促學,促進其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提升。
二是統一監督抽考內容。在執行國家總局《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大綱》對企業、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考核要求的同時,明確對食品小作坊、小經驗店實施監督抽考的內容,應適當降低難度,以崗位職責、操作規程、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規范和禁止性規定等應知應會的專業內容為主。
三是規定監督抽考實施方式。可采用線上或線下方式,可集中抽考或現場抽考。按照分級分類實施的原則,明確對食品安全責任人和小作坊、小經營店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考的題型,以選擇題、判斷題等客觀題型為主,便于抽考工作落地。對食品安全責任人和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抽考,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行確定頻次和覆蓋率,便于各地根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需要,發揮工作主動性。
四是細化考核結果的判定和后續監督的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考核結果不合格人員在公布后7個工作日內組織補考,同時督促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相關主體立即采取強化培訓、調整或暫停履職等整改措施。監督抽考工作開展情況納入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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